税务总局10项新措施服务“一带一路”
税务总局10项新措施服务“一带一路”
税务总局20日公布10项新措施服务“一带一路”;“办税一网通”10项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推广至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并在此基础上再推出10项创新措施;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等税收服务新政策。这些政策措施全方位多角度涵盖了企业纳税的方方面面,将进一步提高税收透明度,提高办税效率,为企业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
http://dfhgdfjhgfjh.weebly.com/
我国将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避免对跨境纳税人双重征税。20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了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10项税收措施,同时还出台服务自贸区建设及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举措。
10项措施服务“一带一路”
http://dfhgdfjhgfjh.weebly.com/
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郭晓林介绍,税务总局从“谈签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促发展、加强合作谋共赢”3个方面制定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10项税收措施。
在谈签协定维护权益方面,对尚未签署的,积极稳妥进行谈签;进一步加强涉税争议双边磋商,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为跨境纳税人避免双重征税或税收损失尽力服好务。
在改善服务促进发展方面,分国别发布“一带一路”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分期分批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及问题解答,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身权益,防范税收风险;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合理引导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走出去”,提供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在投资相对集中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走出去”企业进行税收协定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专题宣讲。
在加强合作谋求共赢方面,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沟通机制,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情报交换机制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项下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机制,与“一带一路”国家相互提供税收信息,提高税收透明度,为企业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推动多边税收合作;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为重点,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培训等方面的援助。
“我国推行‘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势必有大量企业到海外进行投资,因此有必要加强沿线国家之间税收协调、避免对企业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向《经济日报》记者表示。
“一是进一步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重点是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做好进一步修订完善工作。对尚未签署的,积极稳妥进行谈签。二是进一步加强涉税争议双边磋商。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为跨境纳税人避免双重征税或税收损失尽力服好务。”郭晓林说。
实现国地办税一窗化
为贯彻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税务总局将去年以来实施的支持上海自贸区发展“办税一网通”10项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推广至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并在此基础上再推出10项创新措施,形成“办税一网通10+10”格局。
http://dfhdfj2.weebly.com/
郭晓林介绍,去年以来实施的支持上海自贸区发展“办税一网通”10项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是指网上自动赋码、电子发票网上应用、网上自主办税、网上区域通办、网上直接认定、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网上按季申报、网上审批备案、纳税信用网上评价和创新网上服务。
新推出的10项措施的首条是“国地办税一窗化”。“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时只需向一个窗口提出申请,由国税局、地税局工作人员内部流转办结后一窗出件,实现‘一窗联办’国税局、地税局两家业务。”郭晓林说。
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纳税人在自贸区内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不再提供纸质申报凭证和资料,税务机关根据海关等部门传输的电子数据和纳税人提供的税控数字证书签名电子数据,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此外,税务机关将与银行建立税银征信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对银行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给予办税便利,推动银行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给予融资便利,并逐步扩大与银行部门征信互动范围。http://hfdjjgf.weebly.com/
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税务总局宣布,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通过切实规范税务人,更好的服务纳税人。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全面梳理了税收征管的所有具体业务事项,对每一个业务事项的流程、环节、操作要求作出详细规定,明确税收管理行政行为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限定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郭晓林介绍,《规范》涵盖税收征管所有法律法规、税收征管所有业务事项、国地税所有各级机关。
《规范》把涉税事项确定在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上,并对应每一节点提出统一的工作要求,每一征管业务事项体系完整、独立成项,尽量做到将抽象的法律规定整合为具体、可操作、标准化的征管实务。同时,减少表证单书,简化工作程序,做到精简、高效。
“通过统一办税事项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规范税务机关履行职能,快速响应纳税人的办税要求和诉求,防止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郭晓林表示,同时,合理设计征管业务必经的办理环节和工作职责,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简政放权需要靠流程去约束,制定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以标准化的流程,约束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防止寻租现象的产生,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张斌说。
链接 一季度第三产业税收增长3.9%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曾金华 崔文苑报道:国家税务总局今天通报,今年一季度,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27121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比上年同期增长3.4%,其中,中央级税收收入增长4%;第三产业税收占比同比提高0.4个百分点,出口退税同比增长20.2%。
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王陆进表示,一季度税收收入增速放缓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经济增速放缓,二是减税规模扩大。
从产业结构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分别增长2.3%和3.9%,第三产业税收增幅高于第二产业1.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税收占比为53.7%,比上年同期提高0.4个百分点。
http://hfdjjgf.weebly.com/
从行业结构看,得益于“营改增”等政策效应的不断显现,服务业税收普遍增长较快,除金融业税收增长33.4%外,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税收增长22.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增长14.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税收增长10.4%。工业税收中高新技术和装备工业税收呈现亮点,如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税收增长10.7%。
特此公告。 http://shaidakfap.weebly.com/
国税局迅速落实总局领导批示精神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014年8月3日16时30分,云南省鲁甸县龙头山镇发生6.5级地震,截至8月4日14:00,已造成398人遇难,180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灾区交通、电力、通讯全面中断。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深深牵挂地震灾区灾情。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对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作出批示,对受灾地区税务干部职工及家属表示慰问。要求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国务院部署,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税务部门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和税收服务工作。要首先确保税务干部职工生命安全,及时摸清税务部门财产损失情况。要密切关注灾情,及时向总局报告。同时要求办公厅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丘小雄也作出批示,向受灾地区税务干部和家属表示慰问。要求在省、市、县国地税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救灾工作,同时努力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按照总局领导的批示精神,云南省国税局积极做好部署,开展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云南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树学要求昭通国税认真贯彻执行总局领导批示精神,认真做好抗震救灾及相关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省局领导纷纷打电话询问灾情,慰问关心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相关处室指导灾区征管部门继续开展好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省局及时向灾区下拨65万元专款用于救灾应急。
总局领导的关心和牵挂激励和鼓舞了灾区国税干部职工,干部职工思想稳定、情绪饱满、迅速行动,积极投入抗震救灾工作。昭通国税立即成立了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在班子成员分工上,全部落实到位。办公室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所有驾驶员处于待命状态,志愿者做好增援重灾区准备工作。后勤中心配合受灾县区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同时各受灾单位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保证各项涉税服务正常运转。
上海自贸区分局推行“事项审批制度”,从按“金额”确定审批权限转为按“事项”审批。只要企业办理过同一或类似非贸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即可直接办理,不再重复审批。自5月1日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五类非居民事项列入集中审批,大幅削减审批层级,实现非居民事项的全面提速。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所得税审核标准由定量向定性转变,着重审核非居民性质和资质,对单笔具体金额不附审核要求。精简材料,落实减负。合同备案类资料减至3项,支付备案类资料减至5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http://dfhgdfjhgfjh.weebly.com/
徐汇区税务局荣获上海市政府授予的“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称号
为落实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徐汇区税务局建立了主动宣传、及时落实、定期跟踪、全程管理的工作机制,为下岗失业者谋求福利。徐汇税务主动联系企业,完善初始登记。开展清算工作,落实税收优惠。主动联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清算企业名单后逐户通知清算事宜,确保所有该类企业按时参加年度汇算清缴,确保录用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切实享受税收优惠。2012年度汇算清缴各类税收免税总额达1586.08万元。徐汇税务开展联合年检,确保政策落地。积极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每户企业税收情况审核反馈工作,同时利用联合办公机会了解企业发展动向和失业人员变化情况,保证企业在日常流转税申报中及时享受优惠。目前落户徐汇区、享受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有19户,近五年内先后安置了9000余名下岗失业人员。http://dfhgdfjhgfjh.weebly.com/
上海税务部门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上海佳喆佳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羊毛衫的加工、销售的乡镇企业。在服装业竞争激烈的当下,扣除成本、费用后几乎没有利润,要维持企业正常经营,还要解决九十多名职工的就业,只能依靠出租房屋来保持几万元利润。该企业负责人卫总表示,每年减免税额一万元左右,对大公司而言可能不屑一顾,但对小微企业来说,却是实实在在的优惠。
今年4月,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明确将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6万元)扩大至10万元(含10万元),并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也纳入其中。上海市税务部门透露,根据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测算,本市约12万户小微企业有望因此次优惠政策扩围而受益,增加减免税额4.94亿元。
自2013年8月以来,上海市税务部门一直积极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小微企业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截至2013年底,相关减免税金额已逾2.4亿元,惠及企业逾30万户(次)。
据悉,上海市税务部门大力推进申报制度改革,对于仅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调整为1个季度;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出口业务的,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这一改革大大减轻了小微企业的办税负担。
事实上,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举措还有许多。2012年,上海市税务局和市科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浦东新区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操作流程〉的通知》,要求区县税务分局借鉴浦东做法,结合各自实际,与区科委联动开展研发项目认定工作,实行税务“一窗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科委统一认定、反馈意见的工作模式,推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更快更好落地,为众多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带来了福利。
上海艺赛旗软件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说,本来办一个研发项目登记,要在两个部门至少跑五六趟,等两三个礼拜才能拿到最终结果。如果提交项目有问题,重新提交材料需要时间更久,很可能延误了汇算清缴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现在好了,只要和税务局一个部门打交道,一般只要上门一次就能解决问题,拿结果的时间也缩短了不少。特别是对于小企业来说,真是既方便又高效。
税收服务小微企业也助推了青年自主创业。大学生小杨毕业后,与朋友在长宁信息科技园区创立了一家小型的计算机软件公司——上海晶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但创业之初,公司资金极为紧缺,这让他感到焦虑。当从长宁区税务局了解到,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相关免税优惠政策时,他激动地表示,太好了,我们公司每月才1万多销售额,每月少缴七八百元税款,真是雪中送炭了!
据悉,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作为上海市7个软件开发基地之一的长宁信息科技园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创新型小微企业总计186户,共计减免增值税及营业税税款163万元。
此外,为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上海市税务部门还开展了多渠道宣传,逾2万人(次)已在纳税人学校(课堂)参与了相关政策辅导;“上海税务”微博自2012年6月以来,开设了6个小微企业宣传专题,发布微博66篇。http://hfdjjgf.weebly.com/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http://hfdjjgf.weebly.com/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dfhdfj2.weebly.com/),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http://hfdjjgf.weebly.com/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税收减免备案
1.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三、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
(五)县以上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民政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按规定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http://shaidakfap.weebly.com/